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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这类家庭购房有倾斜照顾!8月1日起施行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“浙有善育”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对三孩家庭在住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。
全文如下:
▼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建委(建设局)、杭州市住保房管局:
为贯彻落实《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(2021—2025年)》和《高质量发展建设“浙有善育”工作方案(2022—2025年)》,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“浙有善育”名片打造,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:
一、公租房保障方面
1.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,在公租房户型选择、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。
2.选择实物配租的,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,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;
3.选择租赁补贴的,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。
二、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
4.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,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%确定租金。
三、共产权住房方面
5.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。
三、住房公积金方面
6.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,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%确定。
7.对三孩家庭申请贷款,不纳入轮候,优先予以发放。
8.适当提高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,结合各地实际提取限额可上浮50%。
四、住房产品供给方面
9.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,根据市场实际创新、优化住宅户型设计,满足多孩家庭的居住需求。住房限购城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。
五、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建设方面
10.修订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,细化增补无障碍、适老、托幼设施等内容。
11.在未来社区建设中,将“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驿站,要求设施完备,安防监控设备全覆盖”,作为约束性指标;
12.“通过公建民营、单位办托、幼托一体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,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,探索家庭式共享托育等新模式,依托‘浙有善育’数字化平台,搭建社区育儿一件事掌上服务平台,提供照护课程”,作为引导性指标。
13.依托数字社会和浙里未来社区在线,加快“浙有善育”场景应用在未来社区精准落地。
六、标准规范方面
14.针对改建的托育机构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,明确托育机构与居住、养老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等规定,提出消防设施配置要求、户外活动场地需求以及安全疏散强制性措施。
七、实施时间
15.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“浙有善育”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对三孩家庭在住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。
全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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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建委(建设局)、杭州市住保房管局:
为贯彻落实《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(2021—2025年)》和《高质量发展建设“浙有善育”工作方案(2022—2025年)》,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“浙有善育”名片打造,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:
一、公租房保障方面
1.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,在公租房户型选择、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。
2.选择实物配租的,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,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;
3.选择租赁补贴的,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。
二、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
4.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,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%确定租金。
三、共产权住房方面
5.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。
三、住房公积金方面
6.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,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%确定。
7.对三孩家庭申请贷款,不纳入轮候,优先予以发放。
8.适当提高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,结合各地实际提取限额可上浮50%。
四、住房产品供给方面
9.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,根据市场实际创新、优化住宅户型设计,满足多孩家庭的居住需求。住房限购城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。
五、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建设方面
10.修订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,细化增补无障碍、适老、托幼设施等内容。
11.在未来社区建设中,将“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驿站,要求设施完备,安防监控设备全覆盖”,作为约束性指标;
12.“通过公建民营、单位办托、幼托一体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,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,探索家庭式共享托育等新模式,依托‘浙有善育’数字化平台,搭建社区育儿一件事掌上服务平台,提供照护课程”,作为引导性指标。
13.依托数字社会和浙里未来社区在线,加快“浙有善育”场景应用在未来社区精准落地。
六、标准规范方面
14.针对改建的托育机构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,明确托育机构与居住、养老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等规定,提出消防设施配置要求、户外活动场地需求以及安全疏散强制性措施。
七、实施时间
15.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“浙有善育”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对三孩家庭在住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。
全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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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建委(建设局)、杭州市住保房管局:
为贯彻落实《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(2021—2025年)》和《高质量发展建设“浙有善育”工作方案(2022—2025年)》,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“浙有善育”名片打造,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:
一、公租房保障方面
1.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,在公租房户型选择、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。
2.选择实物配租的,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,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;
3.选择租赁补贴的,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。
二、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
4.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,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%确定租金。
三、共产权住房方面
5.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。
三、住房公积金方面
6.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,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%确定。
7.对三孩家庭申请贷款,不纳入轮候,优先予以发放。
8.适当提高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,结合各地实际提取限额可上浮50%。
四、住房产品供给方面
9.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,根据市场实际创新、优化住宅户型设计,满足多孩家庭的居住需求。住房限购城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。
五、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建设方面
10.修订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,细化增补无障碍、适老、托幼设施等内容。
11.在未来社区建设中,将“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驿站,要求设施完备,安防监控设备全覆盖”,作为约束性指标;
12.“通过公建民营、单位办托、幼托一体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,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,探索家庭式共享托育等新模式,依托‘浙有善育’数字化平台,搭建社区育儿一件事掌上服务平台,提供照护课程”,作为引导性指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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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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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编辑:叶琳校对:麻笑恬责编:赵爽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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